加拉太書讀經講義



伍 以律法之功用為證(3:19-29)

讀經提示

  1. 律法是為過犯添上的是甚麼意思?
  2. 三章19至20節之中保是誰?“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神卻是一位”甚麼意思?
  3. 律法與應許是互相反對還是互相配合?
  4. 甚麼是訓蒙的師傅?“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甚麼意思?
  5. “披戴基督”有哪兩方面的意思?
  6. 分析本章的結論(3:26-29)有哪幾點要訓?

第三章

19這樣說來,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並且是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20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神卻是一位。21這樣,律法是與神的應許反對麼?斷乎不是!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義就誠然本乎律法了。22但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裏,使所應許的福因信耶穌基督,歸給那信的人。23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24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25但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26所以你們因信基督耶穌都是神的兒子。27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28並不分猶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裏都成為一了。29你們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着應許承受產業的了。

一.律法是為過犯添上的(3:19上)

“這樣說來,律法是為甚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3:19上)

  “原是為過犯添上的”,就是為着將過犯顯明出來而添上的意思。換言之,律法的功用就是要使人知道罪“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

  本節解明了神宣佈律法的目的:自始即不是叫人靠着律法得救,而是要使人知道自己有罪,並知道罪惡是必要受到刑罰的。例如:以色列人犯拜外邦假神的罪,或因拜假神連帶犯的各種罪,神若沒有律法來禁止他們,他們就不知那些事是罪;但神宣佈了種種律法之後,他們就能清楚地知道自己犯了罪,並且是常常犯罪的。這種“知罪”的情形,乃是使人感覺需要救恩的重要準備工作。

  律法只告訴人甚麼是罪,並且絕對公義地懲罰罪,使犯罪的人得着應得的報應。但它並不給人勝過罪的能力,也不將人從罪惡的纏累中救出來。因它的使命只是叫罪人知道自己是絕望的,必須尋求另外的救法(參本書羅馬書解經部分)。

  “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就是指基督。基督是應許中的子孫,又是那蒙應許的子孫。上文已提及“基督”是神應許之約的主要內容,又是承繼那應許之約的。舊約律法之種種禮儀與規條,既使人知罪,也從各方面預表那要來之基督。如以色列人所獻的各種祭禮、祭物、節期、會幕中之各種佈置與聖器…都是預表基督的。所以“律法”既使人知罪,又使人等候那要來的救主;既使人認識自己敗壞,又使人可以略窺救恩之模型。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