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各書讀經講義



貳 待人(2:1-13)

  前章已經論到虔誠應如何表現於待人方面,就是要看顧在患難中的孤兒寡婦,這幾節則推廣上文的意義,用例解說明信徒待人該有的態度和原則:

一.不可按外貌(2:1)

“我的弟兄們,你們信奉我們榮耀的主耶穌基督,便不可按着外貌待人。”(2:1)

  信徒跟世人的一大分別,就是不按外貌待人。世人不但用外貌待人,也歡喜別人用外貌待他;甚至明知別人對他的恭維稱譽,不是出於真誠的,也會歡喜接受。聖經在這裏論到,信徒不按外貌待人的理由,是因為我們是信奉“榮耀的主耶穌基督”的人。這似乎說明了,我們信奉了基督的人,如果還是按外貌待人,就羞辱了這榮耀的主基督因世人也曾憑外貌誤認了基督,而終於把祂釘在十字架上(林後5:16)。基督在世的時候,並沒有憑外貌爭取人的敬重(太12:19),只一味的向那位注重內心而不單憑外貌看人的神忠心(撒上16:7)。我們得救也不是憑外貌乃是憑信心,這樣,我們就不可按外貌待人,也不可只以外貌的敬虔為滿足了;注重外貌的結果,必定使我們在靈性生活趨於虛偽,不求真實的進步。

  “不可按着外貌待人”,這句話也是指着不可按表面觀察事情或判斷人。就算我們有很豐富的人生經驗,但如果我們只憑已往的經驗,對於某事或某人的個別情形不深入了解的話,結果還是會判斷錯誤的。例如:多數人作賊心虛,被人查問就會臉紅,但是有的人卻一聽見人家掉東西就會臉紅,他卻未必就是賊。許多人太相信自己耳朵所聽見的;但有更多的人,卻太相信自己眼睛所看見的;而那些太相信自己眼睛的,他們在判斷上的錯誤比起那些相信“耳朵”的來說,常常是錯得更加地離譜。

二.不重富輕貧(2:2-3)

“若有一個人帶着金戒指,穿着華美衣服,進你們的會堂去;又有一個窮人穿着骯髒衣服也進去;你們就重看那穿華美衣服的人,說,請坐在這好位上;又對那窮人說,你站在那裏。或坐在我腳凳下邊。”(2:2-3)

  雅各在這兩節經文中所舉的例,雖然是很淺顯易明的,卻包含着十分合乎實用的真理,照明了許多人心中深處的黑暗。這也是聖經的真理,跟世上許多只能供人欣賞,而不能實用“理學”不同的地方之一。這裏所舉的例,只不過指那些重富輕貧,到完全表面化的人來說;但那些表面上不分貧富,而實際上還是重富輕貧的人(或教會),卻應該同樣受到這些真理的警告。現在的教會,雖或沒有在聚會的地方另設富人的高位,但在教會人事的組織和權力方面,卻常常把富有的人安置在高位上,讓他們很快就擔任教會中的重要職位,而不問他們的靈性情形怎樣;相反的,貧窮的信徒,雖或真誠愛主,卻只有很少的機會負責重要的工作,即或當選教會執事,他們的意見也不受人尊重。這種情形,不但不合聖經的要求,而且阻礙聖工,使教會漸漸世俗化。這是不能完全聽從聖經的真理,而要聽從人意思所造成的結果。

三.不偏心待人(2:4)

“這豈不是你們偏心待人,用惡意斷定人麼?”(2:4)

  “偏心待人”,就是不按公平合理的待遇對待人,而只憑着私心和不正當的用意,偏袒自己所喜歡的人,在教會的肢體中,按外貌私自分別等級輕重的意思。

  “偏心”diakrinō,即分擇,分別判斷等意,由 dia(分)與 krinō(辨),二字合成。徒十一章12節之小字譯作“分別等類”,林前六章5節譯作“審斷”,林前十一章29至31節作“分辨”,本書一章6節作“疑惑”。在世界有貧富階級的分別,在基督裏卻都成為一,所以任何“分別”的觀念對信徒彼此間的關係,都是一種阻攔。信徒只可以在對罪惡和世界方面應有分別,但對任何弟兄,卻不能因財富地位的不同,而存着任何分別高低的觀念。

  “用惡意斷定人”,這是偏心待人的必然結果。既有偏心,當然就不會有公平的判斷;既有重富輕貧的成見,自然容易只會憑着外貌選擇自己所喜歡的人,而自私料想那些外表貧窮的人,對教會不會有甚麼貢獻,而不看重他們了。

四.應與神待人的原則相符(2:5-7)

“我親愛的弟兄們,請聽,神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叫他們在信上富足,並承受祂所應許給那些愛祂之人的國麼?”(2:5)

  “神豈不是揀選了世上的貧窮人”:這句話與林前一章27至29節的意思互相補充,是貧窮信徒的安慰;也是富足信徒的警告。神絕不貪圖人的金銀,也絕不會重富輕貧。

  “叫他們在信上富足”,真正的“富足”,不是人用詭詐的方法獲致成功的;乃是神“叫”他們富足的結果。在神面前富足的涵意,並不只是“有錢”,更是指着屬靈信德的富足而說(“信上富足”的“信”,就是從信心所表現出的各種美德的意思)。有些人只在物質上富足,另有些人,神卻叫他們在靈性上豐富,在神看來,後者倒是值得受人更大的敬重。照樣,我們也該照着神的法則,尊重那些在靈性上富足的人,多過於那些在物質上面富足的人。

  “並承受祂所應許給那些愛祂之人的國麼”:這是一個證據,證明神待人的原則,的確不是根據人的貧富,而是根據人“愛祂”的程度而定,因為神所應許給人的屬靈福氣,是不分貧富的。可見神待人的原則,是按着人在靈性方面對神的態度,而不是按着人財富的多少;“若有人愛神,這人乃是神所知道的”(林前8:3)。

“你們反倒羞辱貧窮人。那富足人豈不是欺壓你們,拉你們到公堂去麼?他們不是褻瀆你們所敬奉的尊名麼?”(2:6-7)

  雅各解明神待人不分貧富之後,就責備並警告那些羞辱窮人而討好富人的人,指明他們的動機,完全未曾顧念到神名的榮耀。而討好富人的結果,也未必能從他們得到甚麼好處,且反而常受他們的欺壓。這是教會倚靠人的錢財而不倚靠神的必然結果受富人的支配,看人的臉色,神真理的權威不被尊重,甚至連祂的名受到虧損也不被顧念。

  這兩節聖經也告訴我們,金錢如何使人的心眼昏花,恩怨不分。世上正有無數的人,因為貪求物質的好處而求人的喜悅,他們雖然也曾因為討好富人而受過欺壓和羞辱,但他們卻還是依然如此,只希望得着人的好感,而不肯信靠愛他們的神。

五.應合乎愛心的原則(2:8-13)

“經上記着說:‘要愛人如己。’你們若全守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2:8)

  這節聖經引自利十九章18節,新約中曾多次引用(太5:44,19:19,22:39;可12:31;路10:27;羅13:9;加5:14;雅2:8等)。主耶穌曾以“盡心、盡性、盡力愛主你的神”為最大的誡命,而其次就是“愛人如己”(可12:29-31)。但這兩條“誡命”都不在十誡之內;可見新約中所稱之“誡命”或“律法”的涵義並非僅指十誡,也廣義地用以指着神的其他吩咐(本書1:25,2:12,4:11)。這裏說“要愛人如己”是“至尊的律法”,因為在對待人方面這是最大的“誡命”。

“但你們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為犯法的。”(2:9)

  按外貌待人便是犯法,是引用申一章17節,十六章19節的話。因為這樣作便違反愛心的原則,愛既是律法的總綱,概括律法和先知的一切道理,那麼違背愛的原則,當然就是犯法了。由此可見,新約信徒的行事以愛為準則,絕不可以為自己沒有犯十誡就夠了;因為一切不合愛心原則的事都是罪,正如按外貌待人,雖然不在十誡之內,卻也還是算為犯罪一樣。

“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原來那說不可姦淫的,也說不可殺人;你就是不姦淫,卻殺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2:10-11)

  這兩節聖經,是那些憑守律法稱義的人的當頭棒喝。我們在神面前,並非要犯許多條律法,或是屢次違犯神的律法才是罪人;而是只要有一次犯了其中一條,就已經是罪人,且算已經犯了“眾條”了。雅各在此論到這方面真理的目的,是要提醒那些憑外貌偏心待人的人,不可以為他們在某些事上遵守了律法,就可以自誇;其實他們若在這方面虧待了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可見我們不但不應存偏心對人,就是對聖經的真理,也不可偏重於一方面,而應當重視聖經的全部真理。

“你們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2:12)

  “使人自由的律法”,就是愛的律法。愛是主所給的命令,也是新約信徒所當遵守的“律法”,它不像舊約信徒要逐條遵守,而是以一個原則愛,總括一切。這樣,在實用上就更為活潑與嚴密,使人不能憑固定的字句逃罪。聖經是記載神的愛的一本書,所以聖經也是“使人自由的律法”。所以本節有兩層解釋:

  A. 我們既然因基督的愛,把我們從律法的咒詛下贖出來(加3:13),使我們在恩典之下(羅6:14),按着愛的律法受審判(約13:34、35;約壹3:11、23);這樣,我們就當照基督的愛律去說話行事。

  B. 我們既然要按聖經的話在神面前受審判(約12:48),不是按人的律法,或按人的道理;就應照聖經的話說話行事,而不是只顧得人的稱許,以人的主張為行事的準則。

“因為那不憐憫人的,也要受無憐憫的審判;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2:13)

  對那些不如自己的人,應當憐憫他們,不是輕視他們,這才合乎愛心待人的原則。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以愛心待人的,勝過用公義待人。

  這兩句警告性的話,是特意提醒那些按外貌輕看別人的人。如果他們不用憐憫待人,而神也以同樣的態度來對待他們的話,他們的處境就不堪設想了。但神卻還是願意按憐憫對待他們,因基督愛的救贖,已使神公義的審判不再臨到那些蒙了憐憫的人(參提前1:15、16)。這樣,我們就該用神的憐憫,憐憫一切還沒有蒙憐憫的人,而不該區分貧富貴賤了。

  “憐憫原是向審判誇勝”:我們如果在神面前為人作代求者,遠勝過作人的審判官。許多人好像一位無憐憫的“常任法官”,無時不在審判人,但如果我們不先學會體會神憐憫的心腸,就沒有資格作“天國的法官”。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