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讀經講義



六.各等罪惡(1:28-32)

“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惡毒,滿心是嫉妒、兇殺、爭競、詭詐、毒恨,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1:28-31)

  “故意不認識神”,這是眾罪之源。

  “故意”指明了人本有認識神的良知,卻不加以運用。有神所創造之萬物可以證明神之存在,卻不算它為憑據(參1:19-21),故意在足夠使他知道神之存在的條件以外另行定立一些不可能得着的證據,作為有神之憑據,其實就是故意不信。

  “存邪僻的心”,“邪僻”原文 adokimosa 即“無”與 dokimos 即“可收納”二字合成,意即“可丟棄的”,如金屬品經過工程師檢驗之後,認為不合用而丟棄之。這字在林前九章27節譯作“棄絕”,林後十三章6節作“可棄絕”,在提後三章8節,多一章16節,來六章8節譯作“可廢棄的”。

  按英文 NASB 本“邪僻的心”譯作 a depraved mind,就是敗壞了的心思的意思。

  “行那些不合理的事”,所有罪惡的事都是不合理的事,在亞當犯罪之後,該隱殺亞伯,就充分表現出罪人這種不合理的行事。

  由28至31節一共提到二十四種罪,在此不一一細說,但須注意的是:並非說只有這二十四樣罪才是罪,未在這裏提及的就不是罪,因保羅不是有意列出一張罪的“清單”,他只不過隨便舉例而已。聖經除本處之外,還有可七章21節,加五章19至21節,提後三章1至6節等處,也列舉多種罪惡的名稱。

“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1:32)

  可見他們並非不知道所行是罪。他們早知道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但他們不但自己這樣行,還喜歡別人也去行。因為所有犯罪的人,都有相同的心理,一旦自己犯了罪,會喜歡別人和他一起犯罪,這才不至把自己顯得比別人壞。為着使別人和他們一起犯罪,就要為罪惡辯解,提出各種哲學論據,把罪說成不是罪。

  尤其是這幾節所提那些比較普通的罪,例如:“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但聖經對這些事作了項最簡單的答覆,就是:“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

  注意28節說:“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與32節首句“…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

  證明28至32節之間的事都是罪,所以這幾節經文對甚麼是罪之爭論給我們一個具體的說明。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