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讀經講義



第三段 稱義(3:21—5:21)

  本段的主要內容是討論神救贖的原理。全世界的人既都陷在罪裏,神就為人預備了救法。使一切罪人可以根據神的恩典、基督的代死和人的信心,得稱為義。

壹 因信稱義的真理之解釋(3:21-31)

讀經提示

  1. 因信稱義的義與行律法的義有分別嗎?“律法和先知”怎麼證明人需要因信稱義的恩典?稱義之道是怎樣分給人的?神為甚麼要把祂的救贖白白賜給人?稱義之道有甚麼根據?
  2. 神要“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又使人無可誇口,這是否因神有點“自私”呢?
  3. 因信稱義之道既不在乎遵行律法,怎麼又說“更是堅固律法”呢?

第三章

21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22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23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24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25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着耶穌的血,藉着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26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27既是這樣,哪裏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麼?不是,乃用信主之法。28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着信,不在乎遵行律法。29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麼?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麼?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30神既是一位,祂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31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麼?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一.稱義之道有律法與先知為證(3:21)

“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3:21)

  因信稱義的“義”,不是行律法或因自己的完全而得的義;乃是“在律法以外”,因信基督而領受的“神的義”“並且得以在祂裏面,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義,乃是有信基督的義,就是因信神而來的義(腓3:9)。在這裏所謂“神的義”,就是指神本身絕對的義,因着人相信耶穌基督而“加給一切相信的人”(羅3:22)。

  注意“律法以外”就是憑着守律法這種原則以外的意思,憑守律法既不能得着神的義,只好在憑律法以外,就是憑恩典的原則來得着神的義了。這原則“已經顯明出來”,因基督已經降生、受死、復活、升天,救恩已經完成了。

  “有律法和先知為證”,注意本句是證明上半節“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那件事的。怎麼知道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這種講法是否合乎聖經呢?有律法和先知為證。律法和先知就是舊約全書的總稱。舊約中各種律例、節期、祭禮、預表或預言,都是預指那位要來的耶穌基督和祂的救恩,並且也都是預先證明人不能憑律法稱義,只能靠基督的救贖得救,既然如今基督已經受死復活,正如律法和先知所預言的那樣,可見憑舊約的“律法和先知”就可以“作證”,神的義的確已經在律法以外顯明出來了。

  整個舊約,不過證明以色列人這個被特別選召出來加以訓練教導的民族,尚且不能遵守律法,何況那些根本不明白律法的外邦人,豈不是更不能守律法了嗎?可見一切人都不能憑律法稱義,必須在律法以外尋求救法;所以因信稱義的道理,不但合乎舊約的主題,而且正是舊約所要證明的真理。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