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讀經講義



三.善惡律的爭戰(7:21-23)

“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因為按着我裏面的意思,我是喜歡神的律。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7:21-23)

  既然願意為善時,便有惡同在,可見有兩個律在心中,就是23節所提的“肢體中的律”和“心中的律”。“律”原文 nomos 和上文第3節所提的“律法”是同一個字。新舊庫本譯作“律法”;但這裏按上下文來說,譯作“律”實比“律法”更好。因“律法”給人一種受外在所定立之法例限制的觀念,但這幾節經文所說的“律”,卻是出於內在的規律所驅使的意思。保羅是在描寫他內心中兩種恆常不變的影響力(意願,或傾向…),形成兩種規律在他心中交戰,而不是在敘述他被兩種“律法”所限制。

  人是不能用意志的力量與任何“律”反抗的,正如人不能憑體力與地心吸力反抗一樣。因為地心吸力是恆常不變的,而人的身體耐力是有限的,所以人憑體力與地心吸力對抗終必失敗。人也不能憑堅強的意志與寒冷的氣候對抗,因寒冷的氣候是一種自然現象,無窮無盡,但人的體溫卻有一定的限度,體溫消耗盡了,意志無論如何堅強,還是要倒斃在冰雪中。但人可以用另外的“律”對抗自然的“律”。例如人可以坐在飛機裏,讓機械的“律”,抵消自然的律,也可生火、發電…而生出暖氣,抵消自然的“律”等等。

  在此保羅說他覺得有兩個律在他心中,一個是願意為善的律,是出於裏面的新人(“裏面的意思”原文是裏面人,參中文聖經小字),就是23節所說“心中的律”;另一個律是“肢體中犯罪的律”(23節下),要把他擄去叫他犯罪。保羅所說的,實際上是每一個重生得救的人所共有的經歷。在我們裏面不是單有一種犯罪的律,而是有犯罪的律和心中喜歡神旨意的律。這就是說,我們不必憑自己的努力和犯罪的律交戰了,我們可以用新生命的律去反抗犯罪的律了。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