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讀經講義



三.在基督裏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身上(8:3-4)

“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8:3-4)

  律法有甚麼“不能行”的呢?按律法原本的用處來說,它原不是叫人除罪,乃是叫人知罪,因它原來不是叫人靠着得救的,所以它在救人方面是“有所不能行”的,換言之,是有欠缺的,這欠缺是因人的軟弱而有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律法既不能完成神救贖的目的(它被賜下的目的原本就不是為着作為一種救法),神就差遣祂兒子來,作成律法所不能作的事情。祂為我們“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肉體”在這裏就是指肉身)。這下半節說明基督為我們作了甚麼:

  A. 祂為我們受神差遣而降世,生在律法下(加4:4)。

  B. 為我們成為罪身的形狀,“罪身”指一般人類那樣的身體。祂像罪人般被釘死(林後5:21;彼前2:24-25)。

  C. 為我們作了贖罪祭,祂被釘死是為作贖罪祭而釘死,不是為作“模範”(可10:45)。並且這種贖罪的工作,一次作成便成功到永遠(來10:12-14;詳參本合訂本“希伯來書”解經部分)。

  D. 為我們在肉體中定了罪案,祂既照着人一樣取了血肉的身體,為我們的罪定了罪案,受了刑罰,就消除了一切信祂的人的罪案。

  總之,基督既為我們的罪在肉體中定了罪案,滿足了律法的要求,徹底地拯救我們脫離了罪和死的律,把我們放在賜生命聖靈的律之下。這樣我們若隨從聖靈行事,雖不是靠行律法稱義,也因在聖靈引導之下,自然地遵行了神的律法。

  注意“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這話的語氣,表示使徒不是假定我們會否隨從聖靈,乃是把我們當作當然是隨從聖靈,不隨從肉體的那等人,因為這原是基督徒的正常生活,就如加五章18節所說的“但你們若被聖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以下”。在聖靈下所行的事是律法所不禁止的(參加5:22-23;提前1:9-11),這就是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身上的意思。

  “成就”原文 plērōthē(i),英譯作 may be fulfilled,這字在太十三章48節,路二十一章24節,約十二章3節,西一章9節等處譯作“滿”;約三章29節,腓二章2節,啟六章11節譯作“滿足”;徒二章2節譯作“充滿”;腓四章18節譯作“充足”;太一章22節譯作“成就”;太二章15節譯作“直到…了”。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