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書讀經講義



叁 以舊約聖經證明外邦人可以因信稱義(3:10-14)

一.以行律法為本的必受咒詛(3:10)

“凡以行律法為本的,都是被咒詛的;因為經上記着:‘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3:10)

  “凡以行律法為本的”就是以行律法為得救之基本法則的,其結果就“都是被咒詛的”。為甚麼呢?因為經上記着說:“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本節下半引自申二十七章26節(參耶11:3),在此注意“凡不”、“常照”、“一切”等詞。表示凡以行律法為得救之途徑的人,都必須“常照”“一切”律法去行,凡不如此行的,或說凡不常常守全律法的(雅2:10),他就應當被咒詛。

  律法是要求刑罰犯罪者的,凡不十足照着律法去行的,不論所差幾何,公義的律法就要追討他的罪。所以,使徒在此引證舊約律法上的話,以證明凡想靠行律法稱義的人,反而招致咒詛,即反而照着律法的要求,自己要擔當自己罪惡應得的刑罰。

二.“因信稱義”是舊約已有的真理(3:11)

“沒有一個人靠着律法在神面前稱義,這是明顯的,因為經上說:‘義人必因信得生’。”(3:11)

  本節證明保羅所傳因信稱義的真理,並非僅屬保羅獨有之信息,而是舊約已有的真理。保羅不過更清楚地把它解釋宣揚出來罷了。

  “義人必因信得生”引自哈二章4節,除了本書引用外,羅一章17節,來十章38節亦引用過,可見神早就願意人本乎信來領受祂的恩典。若人們故意要憑行為稱義,就是從恩典中墜落,自暴自棄、自取滅亡了。所以外邦人可以因信稱義,根本就是神本來的心意;若以為信了基督之後還得再受割禮,等於畫蛇添足,自討苦吃。

  希伯來書十一章更清楚地給我們看見,舊約許多信心偉人,都是因信稱義的,如亞伯、以諾、挪亞、亞伯拉罕、摩西等,都是因信得神稱義,神為他們顯出大能,證明他們是神所喜悅的人。所以因信稱義的真理早已隱藏在舊約中,並且舊約中的許多信心偉人,正是憑這原則得救的。

  所以在這10、11兩節中,保羅把兩種原則列舉在加拉太人眼前:一種是以行律法為本,另一種是因信得生,以神的恩典為本。我們應當特別留意的就是:這兩種原則都是從舊約聖經中找出來的。使徒的目的,是要使信徒知道這兩種原則的根源與功用,可以自己判別而抉擇,知道甚麼是他們所當堅持的。

三.律法的原則是完全遵行才能存活(3:12)

“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3:12)

  12、13節是將上兩節所列舉的兩種原則加以解釋;而本節是解釋第10節的。

  “律法原不本乎信”,律法原本就不是根據信心的原則,意即律法與信心原本就是兩種不同的原則。

  “只說:‘行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本句引自利十八章5節,意思就是:要想不受律法的咒詛而存活的話,就當“行這些事”。“活着”與上節的“得生”原文是同一個字 zēsetai,但這句話,卻反面說出不行這些事的就不能活着,要滅亡。

四.基督的救贖是因信稱義的根據(3:13)

“基督既為我們受了咒詛,就贖出我們脫離律法的咒詛。因為經上記着:‘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3:13)

  本節解釋上文10至12節的話為甚麼信靠基督的人可以因信得救,不至因為未能遵行全律法而滅亡。因基督為我們受了咒詛,付出了律法所要求的代價,受了應受的刑罰,所以我們能從律法下被贖出來,正像一個被賣為奴的人被贖出來那樣,使我們不再在律法的咒詛之下。

  “因為經上記着:‘凡掛在木頭上都是被咒詛的’”,這下半節證明:基督的釘十字架就是為我們受咒詛。本節引自申二十一章23節,按申命記的原句是:“…因為被掛的人,是在神面前受咒詛的”。注意:“在神面前受咒詛”表示“受咒詛”不只是按律法受了應受的刑罰,亦在神面前受神憎惡惱怒。基督在十架上呼求說:“我的神,我的神,為甚麼離棄我”的情形,正是“受咒詛”的證明(太27:46)。基督曾為我們的罪受神厭棄的事實與功勞,是祂能救贖我們脫離咒詛的根據與保證。事實上,基督不但為我們受了咒詛,也“成了咒詛”(見3:13小字)。正如保羅在林後五章21節所說的:“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祂裏面成為神的義。”主耶穌自己也說:“摩西在曠野怎樣舉蛇,人子也必照樣被舉起來”(約3:14;參創3:14-15)。這“成為罪”和“被舉起來”(參約12:32-34),亦即“成了咒詛”的意思。所以,若我們在信了基督之後,再求行律法稱義,就是疑惑基督為救贖我們所付之代價不夠完全。所以在得救之後再去憑行律法成全,反而犯了輕視基督救恩之功效的罪。因此除非我們能完全靠行律法稱義,否則就只能完全憑恩典稱義了。

五.基督救贖的結果(3:14)

“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着所應許的聖靈。”(3:14)

  本節與13節有連帶關係,由於基督成功了救贖大恩之結果,使因信稱義的福可以臨到外邦人,像臨到猶太人一樣。

  “這…”說明那能使亞伯拉罕之福臨到外邦人的,就是基督為我們受咒詛,把我們從律法下贖出來的功效。

  “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就是叫亞伯拉罕因信神而被算為義,並藉着信領受神所應許的各種福氣,也因基督耶穌而臨到外邦人。

  “使我們因信得着所應許的聖靈”,本句應與上句對照。上句是說:“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但本句論到我們這些外邦人所得的福時卻說:“使我們因信得着所應許的聖靈”。可見上句“亞伯拉罕的福”與本句“因信得着所應許的聖靈”是相等或同類的。“亞伯拉罕的福”最重要的部分,就是神應許在他的子孫中要降生一位彌賽亞(基督,參本章15-16)。亞伯拉罕因信所得的福,總括於將要降生的那一位基督身上。而我們外邦人“因信”所得着的,則是“所應許的聖靈”。“得着所應許的聖靈”也就是得基督降生在我們裏面的憑據,得着一位活的神住在我們裏面。有關聖靈的應許是主耶穌在約七章38至39節,十四章16至17節所賜給門徒的,在五旬節時已經應驗(徒2:33),現今是一切信的人所領受的(弗1:13-14;參結36:26-27)。

  在亞伯拉罕時代,聖靈沒有降臨在地上,神所給亞伯拉罕稱義的憑據,只是肉身上的割禮。但在“聖靈時代”的今日,“得着所應許的聖靈”,就是我們得救的憑據了。況且一切信了基督的人,都已經在基督裏受了非人手所行的割禮(西2:11),何必再求在肉身上受割禮呢?

  所以本節是將我們所得的與亞伯拉罕所得的比較起來,說明彼此所得的福,實際上是同一回事。

  “所應許的聖靈”原文沒有“聖”字,只作“所應許的靈”。有解經者因而認為本句所說的靈不是聖靈乃是兒子的靈。這樣“得着所應許的靈”就是得着兒子的靈(本書4:6)成為神的兒女的意思。這種解釋雖然也符合本節的要旨,但不很自然。

著者:陳終道牧師 Rev. Stephen C. T. Chan
出版:金燈台出版社有限公司